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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因公出国纪律责任书
  • 2018-12-10 14:49
  • 来源:汕头市外事侨务局
  • 发布机构:汕头市外事侨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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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因公出国纪律要求

    (一)因公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的主权、尊严和利益,严格遵守“八项规定”有关规范因公出国活动的各项要求

    (二)2人以上的出国团组须指定1名团长或负责人。在外期间,团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团长或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团组的境外活动负主要责任。

    (三)严格遵守因公出国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天数,随意更改出访路线增加停留点或绕道旅行,不参加与出国任务无关的活动和会议,不准挪用、多报、重报出国费用。

    (四)在对外交流过程中,要注意内外有别,密资料不得对外介绍,未经批准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出境。涉及重大事项一律按中央的方针政策谨慎表态,如遇采访,可视情况婉言谢绝。

    (五)应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反动宣传做到不听、不信、不传,不接受其宣传材料。

    (六)出国团组在国外应接受我驻当地使领馆的指导和监督,遇到重要问题要及时报告。

      (七)增强证照管理意识,切实遵守证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境外期间,由本人或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证照,并在回国后7天内按照管理权限省外办、地方外事(侨)局或所在单位统一保管。

    二、因公出国违纪处分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涉外工作8项规定)节选

    第六十五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八十三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八十四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百零五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二)《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社部第23号令)节选

    1、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2、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批准的;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的;避开主管部门委托非主管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手续的;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的;其他违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

    4、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用公款出国(境)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擅自批准或者同意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绕道安排行程,或者到未经批准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家(地区)、城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因公出国(境)派出单位和审核审批管理部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发生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8、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

    请团长及团员本人认真阅读以上事项后签名(签名样式请与护照签名保持一致):

    团长签名及日期           

    团员签名及日期:                                   

                                          

    (此件由组团单位妥善保管,与出访团组其他材料一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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