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汕头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简称汕头市友协。英文译名为SHANTOU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 WITH FOREIGN COUNTRIES, 简称STPAFFC,是市一级人民团体,是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广东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贯彻落实习近平外交思想,积极服务国家总体外交,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本会以增进汕头市人民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的了解和友谊,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广东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在中共汕头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领导下,协助开展汕头市民间外交工作的统筹规划及协调推进工作,充分调动市内各类主体积极参与汕头市民间外交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积极配合、参与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广东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等部门的有关活动;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支持配合兄弟市友协开展的有关对外友好交流活动;发挥地方民间对外交往资源优势,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七条 围绕汕头市对外工作重点,做好全市民间友好工作的谋划设计和实施,用好各领域各方向民间对外交往渠道。推动国际合作,建立交流机制,搭建合作平台,加大外宣设计,打造汕头特色品牌项目,促进中外双方在经济、社会、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等各领域的合作和交流。
第八条 广泛开展民间友好工作,不忘老朋友,珍视新朋友,不断扩大 “朋友圈”,增进民心相通,建立交流互信,发展友谊,夯实中外友好民意基础。充分利用各种民间交流平台,以民间语言、民间方式,讲好中国故事、汕头故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开始时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届中视情召开会议。
第十条 理事会职权:
(一)审查本会工作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根据工作需要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公布新一届会员名单。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的常务会议主持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常务会议,可决定增减副会长、秘书长、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等事宜。汕头市友协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制度,构成如下:
团体会员 汕头市各有关部门、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确定拥护本会章程并有意愿加入本会,申请获准后即为团体会员。党政机关的团体会员单位可分别指定一名团体会员代表。非党政机关的团体会员可分别推荐一名理事候选人,经理事大会公布或常务会议批准后,受聘担任理事。
个人会员 境内外知名人士受邀担任本会特邀理事,即为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代表或理事可根据各团体会员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并及时函告本会。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为实现本会宗旨承担相应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民间外交活动,并有权享受本会提供的在国际交往方面的便利协助。经本会同意,可以汕头市友协团体会员或者理事名义对外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应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如有违反我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会议批准,子以除名;如有触犯刑法的行为,将自动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市级财政拨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汕头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会址在汕头。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汕头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会议通过生效,解释权属于汕头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